和灵魂救赎成为买卖对象一样,知识产权的实现也不是建基于洛克劳动价值论,它实际奠基于法律-经济系统的自我编码形式之中。
[48]冯象:新秋菊,载冯象:《我是阿尔法:论法和人工智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60-165页。然而,在苏力开启的批判法律运动中,不仅历史法学派的理论视角被遮蔽了,普通法传统中的自然法理论视角也被遮蔽了。
它建构起高级与低级、我们外星人与你们地球人的两重文明和两重世界之间的差异和支配关系,前者清晰地关注着后者如何生活在他们所设定的游戏中,而后者则对前者的游戏规则一无所知,对前者怀有天堂般的美好幻觉。如果说这个永恒未来在共产主义学说中基于一种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在末日审判的论述中基于一种宗教信仰,那么随着智能机器人的出现,资本主义毁灭已成为不可避免的历史必然。认为实现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最大障碍在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而要肃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就必须全面引入西方的法律文化来支撑现代法律制度的法律文化理论。批判法律理论必须始终基于中国法治的历史经验对各种法治教条主义展开批判,基于政法传统中鲜活的政治伦理对法治机器中的技术官僚主义展开批判。法律之手插在谁的口袋里,手心里捏着谁家的正义,从根本上说,不是靠哪一种权利话语的分析和解释能够预料的。
这或许正是赵晓力目前努力的方向所在。[28]托克维尔认为,如果人类社会的发展必然要迈向民主这种人人平等的社会结构,那么面对民主这种历史的天命,人类唯一能做的就是如何享受民主带来的好处而同时避免民主带来的弊害。以辉瑞公司、IBM公司为首的游说团体,在乌拉圭回合开始前,就试图将贸易机制与投资机制捆绑到一起,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地有关消除投资限制的条件。
从19世纪开始,这一范式越来越无法解释现代知识财产的生成逻辑:实际上,知识产权法律系统的运作本身也正是知识产权客体对象的创造过程,无论是知识主体抑或知识客体,必须都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系统的具体运作获得定位。[52]当代法律不再是韦伯自动售货机意义的机械框框,而成为海德格尔所谓的常设储备(standing reserve),[53]成为符号化、索引性的储备与框架,镶嵌在全球化的信息与沟通结构之中。因为在漫长的中世纪时期,创作是对自然与上帝的模仿,在近代启蒙主义出现之前,知识创作只有放置在传统的智识链条中才有意义。因此,知识的稀缺性并不出自知识的有限性(知识并不因为使用而耗尽)。
我们必须洞察到法律秩序演变的内在趋势,集合国家力量与精英群体引导国家法律战略视野的转变,尤其要在知识产权领域积极介入全球议题设定与法律规则的制定,这甚至要比科学技术的单向发展更为紧迫和重要。18-20世纪,我们见证了围绕工业主义与物质资本大生产带来的财富爆炸,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世界的深刻革命。
18世纪之后,审美个人主义的兴起改变了这一点,在这一历史转变中,天才作者/英雄发明家成为古典知识产权的中心概念,作为个体的创作者(individual-as-creator)成为知识产权的核心范畴。沿袭自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历来以物作为核心法律范畴,并在有体物基础上围绕物权和债权制度建立起神圣的物法体系。与传统的所有权神圣原则不同,作为权利束的知识产权尤其需要针对其特权性质做出社会契约层面的承诺,在著作权保护期限、专利强制许可、商标诚实信用原则等层面向公共利益做出妥协。全球信息寡头在金融资本的支持下,在新型的法律平台上,在超国家层面重构并主导了知识/信息的生产与分配。
特别是,当代著作权已完成从传统印刷作品到模拟作品、电子作品再到当代数字作品与网络作品的转变,专利权客体也实现从古典时期的发明机器到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再到商业方法、动植物新品种、基因生物技术的持续演进,互联网域名则成为商标权新一轮大幅扩张的对象。由此,TPP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内容将可能得到扩大适用,这将对双边、诸边、多边知识产权规则带来重大影响。但无论是创作者表达,还是思想/表达二分法,归根结底都是笛卡尔启蒙主体论与黑格尔主体意志论的范式产物。[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下册,第398页。
强化对国外知识产权的标准认定,就可能赋予跨国企业超高利润垄断。结构主义和先验主义的法律思维约束了法律运作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在这点上,美国法律的功能主义与实用主义特征显然更适应于当代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
[54]通过法律实现的美国霸权更为隐蔽而深刻,以商业方法专利为例,目前已形成商业方法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连续强化趋势,美国的知识产权霸权通过抽象的法律标准得以推广和实现。法律系统在实证化的过程中,按照司法判例、立法、契约等纲要形式产生分化,进而与政治系统、经济系统等形成区隔。
跨国公司利用强势国家集团的议题设定能力,借助知识产权法律技术攫取核心的资本利益。信息商品已经变成当代资本在世界市场体系内、为了世界市场体系而进行扩张的必要条件,[6](P.16-17)它在表面上带来一个玲琅满目的知识社会,但其背后则是一个围绕抽象财产而不断复制的企业社会。[9] [美]西尔维亚?奥斯特里:《世界贸易组织:压力下的体制》,载斯蒂文?伯恩斯坦、威廉?科尔曼 主编:《不确定的合法性:全球化时代的政治共同体、权力和权威》,丁开杰等 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正如学者所言,知识产权法在私人产权与公共领域之间的界线,是一种法律上的人为设定(legal artifact),而非自然存在的现象。(一)哈耶克的知识产权批判:新自由主义迷思 哈耶克是现代知识产权的批判者,它将知识产权的产生归罪于国家的强制推行。谁要是不拥有什么知识,就一直缺少这个东西。
[45] 现代社会有两大中心趋力:新资金与新信息。当代资本运动的发展趋势正加速摆脱有形的物质范畴而转向无形的知识/信息范畴,这与战后由霍菲尔德开创的新型法律分析框架形成呼应之势(由一系列权利、特权、权力和豁免的复杂集合所构成)。
知识密集型与设计密集型的产业转向,使得当代法律不再仅仅关注抽象的物质产权,而首要考虑如何通过规则设计为独一无二性(singularities)进行确权,并关注高度资本化的原型(prototype)竞争。此后,转基因生物体、基因序列、商业方法可专利性逐渐被全球各大专利局与法院接受,知识产权系统运作加速进入自我强化、自我证成的功能演化路径。
由美国主导的包含争端解决办法、执法机制和最低保护标准的TRIPS协议,大大超过了以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巴黎联盟、伯尔尼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时期的标准。其六,近代法律的财产观念预设了自然与客体的先验性,自然有待于人类的劳动与立法过程,从而纳入人—物—债这样的古典民法结构。
知识从古典的私人性事迹变成现代的公共性储备,其控制机制变得空前集约与高效。如果没有金钱,也就没有证据、没有对陈述的检验,也就没有真理。[25] 在当代,科学语言变成富人的游戏。[52] 现代时间结构的特性包括:过去/未来图式、世界时间的制式化、加速、同时性向不同时者扩张等。
作为一种抽象物,知识只有在这种流动性之中才能发挥它的效用。现代知识产权的运作,一方面排斥了劳动维度,以此建立起知识财产/非财产的权利代码,从而实现对知识稀缺性的精确控制。
[27]在哈耶克看来,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由国家刻意设计、由外部强加的外生性秩序(exogenously order)之失败典型。各国法院与议会也在这一时期对古典知识产权的概念、规则与原则进行通盘改造,这最终推动了现代知识产权的诞生。
[8](P.78-81)[41] 在这个意义上,全球知识产权美国化正是美国知识产权全球化的结果。[8](P.120)[40]这一寡头精英集团主要包括贸易谈判顾问委员会(ACTN)及其知识产权特别工作小组,还有知识产权委员会(IPC)、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等机构,他们驯化知识产权律师与法律专家,为贸易谈判代表提供法律咨询,集中游说贸易政策官僚,这个精英小圈子实际主导了知识产权战略的整个全球性规划。
[16]它不必再去追溯知识主体与知识对象的本质问题,而只需要考虑相关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保护对象的法律表述(represention)。[35] (四)新贸易霸权:全球知识产权美国化 从1980年代开始,为了对抗南方国家建立国际信息新秩序(New Intenational Information Order)的要求,美国开始将知识产权的辩论场所从被指责为国际社会主义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转移到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WTO)。[⑤]从印刷物到创作者表达再到思想/表达二分法,这一系列法律概念转移和区分技术的发展,既为知识产权的持续扩张提供了法律基础,[⑥]也为19世纪中叶之后知识产权的系统化运作转向做好了历史铺垫。参见冯象:知识产权的终结:中国模式之外的挑战,载《文化纵横》2012年第3期,第54页。
作者与作品进入一个由制度、法律形式和文字实践所构成的文化产业体系。[12](P.617-621) 首先,建立在牛顿古典时间概念之上的近代法律,已经被充满风险意识的信息化时间所取代。
这是一种隐蔽的法律知识/权力型霸权形态,它通过复杂的法律机制构建贸易规则,法律规则的抽象性掩盖了贸易结构的不对称性。网络社会继风险社会之后,使得先前的无序资本主义变得秩序化,为先前的分层化世界体系引入了新的对称性。
参见陈福利: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的最新发展,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6期。美国政府以退出多边机制相威胁,通过组织大量产业联盟、经济团体联合会,聘请律师和法律专家起草系列的多边法律建议书,以建立高标准的商业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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